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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託憑證(DR Depositary Receipt)
是國際性的存託銀行(Depositary Bank),為原本已經在本國發行的股票,在外國發行的交易憑證。憑證如果在美國發行,就是美國存託憑證(ADR, 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),如果在歐洲發行,就稱為歐洲存託憑證(EDR, European Depositary Receipt),所謂的全球存託憑證(GDR,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),則泛指在上述兩個國際主要市場交易的存託憑證。以台積電為例,就是由花旗銀行發行ADR給美國的投資人,每一張ADR代表五股台積電的股票。而TDR是指非在台灣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到台灣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(如福雷電、東亞...等)
 
DR指的是存託憑證,是公司到國外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。由於股票只能在發行公司所在國家流通,如果要將股票拿到國外的證券市場交易有很大的困難,但如果要所有的外國人都到發行公司所在國家買股票似乎也不可能,正如我們一般投資人不會到美國、日本或其他外國開戶買賣股票一樣,所以本國人要買賣外國的股票確實非常麻煩,一般都是透過購買基金。

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而有了DR的產品,它的方式是,公司把原本要拿到國外發行的股票先存在國內的銀行(稱為「保管機構」),國內的銀行再和國外的銀行(稱為「存託機構」)簽訂合約,表示股票確實已經存入國內的銀行,則國外的銀行可以根據存在國內銀行的股票數額,直接在國外的證券市場發行相對數量的證券,這種證券稱為「DR」,那麼國外投資想買賣發行公司的股票,就可以直接買賣DR就可以了,其方式就和買賣股票一樣了。

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s(GDR)全球存託憑證是指企業將股票在國外出售,投資來源遍及全球,即國外的存託銀行收存作為依據的股票,並發行存託憑證。GDR所代表的股票,則存在發行公司所在國的保管銀行,至於股利則透過保管銀行交給發行GDR的外國存託銀行,該外國存託銀行再將這些以外幣計價的股利轉換成該國貨幣後,發給當地的GDR投資人。憑證的持有人具有與原投資人相同的權利,而在出讓時,即可用存託憑證轉為原股,在該股票上市地賣出。
 
1、何謂存託憑證  (DR, Depository Receipts)
存託憑證是一種可轉讓的有價證券。先由上市公司或出售股東,將公司股票交付保管機構保管, 再經存託機構發行表彰該股票權利的憑證後,售予市場上有意購買之投資人。其目的係為讓國內之投資人能在當地投資外國證券,以降低直接投資國際市場的風險。俾利外國優良公司所發行之 有價證券,亦可來國內上市買賣 。 
2、存託憑證之種類
依存託憑證發行地不同區分:例如在美國市場發行就稱ADR、在日本發行者稱為JDR、在台灣發行者 稱為TDR。在全球各地發行流通者則稱為GDR(GLOBAL DR)。
依發行公司有否參予發行區分:
   1.參與型存託憑證。
   2.非參與型存託憑證。
二者區別在於參予型存託憑證,係由發行公司與存託機構簽訂存託契約,規範彼此之間及存託憑證持有 人之權利義務關係。發行公司受契約規範,需依期限規定提供各項財務、業務資訊予存託機構,對投資人 較有保障。目前發行之台灣存託憑證,也是以參與型為限。 
3、存託憑證之優點
對國內投資大眾而言:
1.增加投資管道,分享外國優良股票成長的成果。
2.買賣方式簡便,均比照國內股票方式辦理,不增加投資負擔,證券交易稅率則與受益憑證同為千分之一。且投資人可立即獲知發行人或存託銀行提供之資訊。
3.交易價格及費用的計算,均以本國貨幣為之,免除匯兌損失。另投資人並享有該憑證表彰原 股之股息、紅利分派及其他股東權益。
對外國發行人而言:
1.便於籌措資本,以健全公司財務狀況,提高經營競爭力。
2.藉由DR之發行,提昇公司名稱及產品的國際聲譽,並擴展股東基礎。
對我國證券市場而言:
1.擴大本國市場規模,邁向國際化。
2.增加證券商收入,及充實政府稅收。 
4、何謂台灣存託憑證(TDR)
即外國有價證券之發行人,委託存託銀行在台灣地區發行,表彰存放於保管銀行所保管有價證券之另種有價證券。TDR之持有人為外國發行公司之實質股東,得經由存託銀行對其所表彰原股之外國公司,主張利息、 紅利、剩餘財產分配等股東應享權利。 
5、如何取得TDR相關資訊
投資能否獲利,事前的分析與研判至為重要。而分析研判則全賴如何及 時取得完整正確之資訊。所有財報,公開說明書,重大事項等均同股票管理一樣。另須將存託憑證所表彰原 股票,在其所屬交易市場之每日收盤價格,或權利分派時之價值等資料,統一按銀行間外匯交易 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價,換算為新台幣後,輸入股市觀測站。投資人可從以上途徑取得TDR之資訊,作為投資研判之參考。 
6、申請兌回存託憑證的方式
TDR之持有人大體而言,以在國內市場,賺取價差為主。但亦可以下列 兩種方式,透過存託機構申請兌回。由存託機構代為賣出TDR所表彰之外國原股:持有人可依存託契約之約定,透過國內經紀商向 存託機構提出,在原上市證券市場出售所表彰之股票,並取回售出價款之申請。且將價金轉換為 新台幣後,循原申請管道交付予投資人。惟出售之風險及成本費用,全由投資人負擔。存託機構 概不保證原股之出售一定成交,更無論成交之時間和價格。兌回並持有TDR所表彰之外國原股:持有人可依存託契約之約定,透過原集保開戶券商,或 存託機構之股務代理,在交付必要文件,和繳納相關費用後,向存託機構提出兌回原股之申請。 並在持有人自負費用、風險,且法律允許下,得要求存託機構將兌回之原股送至持有人之指定處所。 但持有人持有兌回之原股後,將自行負責該股票在原上市證券市場之一切買賣交割作業。此種方式, 並不適合一般個人小額投資者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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